“投资”20万 移民代理变“生意伙伴”
2008年1月初,Z小姐向一个姓“舒”的华人男性移民代理(下简称“舒代理”)询问有关845成功生意签证的情况,希望通过购买公司股份拿到澳洲永居权。在了解Z小姐的具体情况后,舒代理也赞同她申请845签证,并表示如果Z小姐拿出20万元投资在舒本人的生意中,即可获得20%的股份成为股东之一,而在股东身份维持一年后,她也就自动达到845签证的条件。
20天多后的1月28日,Z小姐和舒代理正式签署合同,白纸黑字写明该代理会为Z小姐申请845签证,并收取1万元服务费。当年2月14日,Z小姐将120多万人民币,约合20万澳元存入了舒代理的账户。
当年8月,当Z小姐向舒代理询问自己签证的进展时,他却表示他向移民部递交了雇主提名856签证和121签证,而非合同中规定的845签证。对此,Z小姐向移民中介监管机构MARA表示她并没有同意更改签证类别,是舒代理在没有提前通知她而做的擅自决定。
“之前的20万可以还,但只还16万”
针对自己擅改合同内容的行为,在提交给MARA的答复中,舒代理称,因845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持有生意18个月以上才有资格申请,而当时Z小姐无法达到该条件,才退而求其次为她申请856签证。
既然没有申请845,那Z小姐的20万投资款呢?让她更意外的是,舒代理根本就没有把她注册为生意股东——换句话说,“20%的股份”成了仅仅停留在合同上的空话。
Z小姐说,“澳洲资产与投资管理局(ASIC)网站显示,他生意的股东名单上根本没有我的名字。”气愤的她当即要求舒代理退还20万元,因为856 签证不要求申请人在澳进行任何投资。可舒代理的回答却让她再次大吃一惊:“他当时答应我2008年底12月还钱,可到了年底,他却说把20万借给了别人。”
之后舒代理曾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愿意退还投资款,但却又以汇率为借口,表示Z小姐当年的120万人民币因为澳元升值现在只价值18万多澳元,扣除申请856和121签证的共2万多元的申请费,他只能还Z小姐16万投资款。
MARA:吊销移民代理牌照 5年
接下来的结果谁都能想到——2009年2月,Z小姐的856和121签证申请被移民部正式拒绝。花费了整整一年多的时间,在申请投资移民的道路上Z 小姐走了一大圈却又回到了原点:从起初申请845签证投资移民却中途“被”申请其他签证、想要回自己的20万却被告知转借他人、无良代理愿意退钱,却要无端端扣除4万多澳元……忍无可忍的Z小姐将自己的遭遇投诉至MARA,希望给白白投入的精力和时间讨个说法。
今年中,MARA公布了对舒代理的处罚结果,处罚书中写道,舒在故意滥用申请人Z小姐对其的信任,而且在给MARA的说明信中还拒绝承认自己的过错,退还Z小姐投资款也是在收到法庭判决后,所以可见舒代理对自己的行为并无悔改之心, MARA决定立即撤销舒移民代理的资格,并规定他5年内不得再踏足该行业,此外全额退还Z小姐的20万元投资款和银行利息共计212,886元。
而本报记者随后也在MARA网站的“移民代理黑名单”上查询到舒代理的资料,让人吃惊的是,在今年5月舒被正式取消代理资格之前,他还曾在2006 年的2月20日因违反职业操守被MARA严重警告,并从2006年12月18日开始对其施以停牌3年的处罚,但之后因达到相关规定,停牌处罚在2007年 6月7号被移除。
本报也通过某些渠道找到了舒代理的手机号,希望了解他本人对MARA处罚决定的态度,但他在电话里了解记者身份后,立刻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而记者随后也在找到了舒代理名为“长*雪梨”的新浪博客,在自我介绍中,这个最大爱好是“炒房”的舒代理自称涉足地产开发、房产投资、超市、家具店、 Motel,而自己在悉尼还有4家饭店。而另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舒代理就是“借”申请人的投资款来“做”自己的生意。
“利益冲突”原则易被华人忽视
事已至此,这桩情节并不复杂商业移民欺诈纠纷似乎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但Z小姐表示希望通过自己的惨痛经历,告诉后来人申请移民并非只是移民代理的工作,更要求申请人的全程参与,要将自己的命运牢牢握在手中,“如果不是我的疏忽,就不会被姓舒的一直牵着鼻子走,因为不管事态发展到哪一步,他总是告诉我 ‘没问题’。”
澳洲铭德律师事务所(Minter Ellison)华人律师Lawrence Lu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由于澳洲政府独立技术移民门槛的提高,现在通过购买澳洲生意或公司股份来达到移民目的的人数大大增加,但因为该移民途径涉及商业范畴,申请资格的要求要远高于独立技术移民,因此申请人一定要慎重选择可靠的移民代理或律师。
而在Lawrence看来,Z小姐选择舒既作为移民代理又同时是生意伙伴,可以说犯下“兵家大忌”,为之后自己的步步被动埋下了一颗“地雷”。
“‘利益冲突’是很多华人在运作商业移民中容易忽视的原则,舒既是Z的移民代理,就要为她生意的运作及如何满足移民局对生意的规定献计献策,但同时作为生意伙伴,当出现可能危害自己或Z任何一方利益的风险时,舒又会选择避让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让Z受损,但这又违反了他作为移民代理的职责。”Lawrence认为,Z小姐其实是选择了一个既是“生意伙伴”又是移民代理的不恰当人选。
Lawrence说,虽然和移民代理合伙做生意,并不违反政府或移民局的规定,但MARA明确表示,移民代理一定要在双方合同中做出“利益可能冲突”的声明并告知客户可能的利益风险。但这一切舒代理显然并没有做到。
ABC环球集团总裁袁祖文同样赞成Lawrence的观点,他表示,845签证的申请人以留学生居多,这些人往往没有足够社会经验和从商经历,在听取某些移民中介的误导信息后,往往认为和代理成为生意伙伴,反而更利于自己签证的申请,因为他们对自己的情况知根知底,殊不知当生意遇到风险时,申请人就会处于一个被动地位,知情权等权益得不到保证。
“但也并非绝对,只要移民代理在合同中做出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申请人对生意也有很强的掌控性,双方的合作当然是可能的。”袁祖文补充说如果非要选择移民代理做生意伙伴,申请人最好先拿下永居权,在不以申请永居为目的的基础上开展合作;而如果不选择移民中介为生意伙伴,申请人也要找一个值得信赖的生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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