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商业服务及消费者事务厅长劳约翰(John Rau)周四公布了一份有关改革《住宅租赁法》的讨论文件。据此,日后房东能更容易地把那些多次迟交房租的租客扫地出门。
这项草案中提出的改革旨在更好地保护房东及租客的利益,与此同时制定一个更加快速及有效处理纷争的体系。据《广告报》在今年3月报道称,人们等待仲裁机构处理纷争的时间长达四个月之久。
自1995年起,政府就不断完善《住宅租赁法》。在这次改革中,其中一项降低人们等待仲裁受理时间的举措是鼓励仲裁机构在解决小纷争时,不需要要求租客或房东出席听证会。
仲裁机构也可以完全拒绝受理一些“不重要的”索赔个案。另外,仲裁机构受理的索赔个案涉及的金额数目的门槛也有所提高,从原来的1万元上调至4万元。
劳约翰表示,这项法律意味着房东能更有效地解决与租客之间的纷争,同时也赋予租客更多权利。具体的改革方案如下:允许房东更轻易地赶走在一年中有3次迟交房租记录的租客。限制房东进入物业的时间,房东只允许在周一至周六上午8时至晚上8时之间进入物业。
如果中介决定出售物业,必须在14天内通知租客。针对一些每周租金超过600元的房屋,租客须提前一个月交房租,而不是提前两周交房租。
如果租赁房屋被视为“无人居住”,那么房东可以立即终止租约。南澳房地产研究所的主管Greg Troughton表示,研究所希望能解决房屋清洁、契约条款及终止协议的问题。劳约翰表示,希望这项法律能在年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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