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6日星期四

胡士泰涉两宗罪 或被判重刑附加驱逐出境


澳籍华人胡士泰

据2009年7月16日中国经济网报道,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宣东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胡士泰涉嫌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胡士泰两重罪?

在上海国安局及外交部先后确认胡士泰“刺探窃取中国国家机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后,坊间关于胡士泰的“间谍身份”一直争议不断。

“胡士泰不是一般的商业犯罪。”宣东律师明确表示,胡士泰窃取铁矿石谈判价格底线的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涉及国家利益,二是有国际背景,这两点都明显有别于普通商业犯罪。

综合各媒体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胡士泰等人不仅掌握了众多钢铁企业的采购计划、原料库存、生产安排、销售情况等详细数据,甚至通过各种手段收买包括铁矿石价格谈判底线在内的机密。

“铁矿石谈判‘底线’是否属于国家机密,目前的法律条文无法明确界定。”有法律界资深人士表示,但从外交部及国家安全部门的反应来看,这一“底线”已经被认定为国家机密。

“中钢协是代表国家在和力拓谈判,而谈判的结果不仅将影响整个钢铁行业的利益,围绕钢铁行业的汽车、家电业都将受其影响。”有不愿透露姓名的钢铁专家告诉记者,窃取了中钢协价格谈判的底线,相当于窃取了国家跟钢铁有关的所有行业的部分经济运行机密,直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走势。

有钢企人士表示,胡士泰“应该是既有商业犯罪,又窃取了国家机密。”

判刑附加驱逐出境?

宣东律师对记者明确表示,这种涉及重大经济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国家应该严肃处理。

据介绍,胡士泰案目前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随后才将进入后期的审查、起诉阶段。“要求不判或轻判的可能性不大。”宣东律师表示,胡士泰虽然是澳大利亚籍人士,但我国法律实行属地原则,胡的判决将按照我国刑法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

有熟悉国际法的专家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于外籍人士有驱逐出境的特殊规定,驱逐出境可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全国人大对此的解释是:某外国人在我国犯间谍罪,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驱逐出境。对于判处主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一般应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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