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一夜风流代价大 澳籍华男被“讹”掉15万元人民币

根据《东方网》2013年1月8日消息:分别拥有美国国籍和澳洲国籍的一对男女朋友,为是否该归还一笔15万元人民币债务闹上法庭。原告虹小姐(化名)要求判令被告康先生(化名)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而康先生则称这笔债务另有隐情,双方不存在借款事实。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康先生归还虹小姐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

3年前,年届不惑的“海归”人士虹小姐和康先生,在一个朋友聚会上相识并成了男女朋友。2012年9月,拥有美国国籍的虹小姐向法院起诉,并出示一张她与康先生于2012年3月22日签订的借条。该借条载明:“兹有康先生向虹小姐借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承诺于2012年5月31日前无条件全额归还。”但借条下半部分,有撕毁的痕迹。

虹小姐诉称,在2012年3月22日,经商的康先生向她提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她借款15万元,并承诺于同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但康先生逾期未还,还声称需等到他投资的公司股票挂牌后再说。

法庭上,拥有澳洲国籍的康先生则称,他俩并没有借款事实,认为虹小姐提供的借条是伪造的,借条下半截已被虹小姐撕掉,撕掉部分是该借条形成的原因和付款条件。事实上,形成借条的原因,是他与虹小姐曾有过一夜情。事后虹小姐称自己怀孕了,基于承担责任考虑,他答应支付15万元作为虹小姐终止妊娠的手术费等,但条件是必须在虹小姐做完手术之后支付,而虹小姐没有做过终止妊娠手术,因此双方借条不成立。

法院认为,该借条虽有被撕毁的痕迹,但根据借条上载明的内容看,借款协议中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并有双方的签名,借条内容完整。对于被撕毁的部分,虹小姐称该部分是空白的;而康先生则称,是该借条的形成原因和付款条件。

法院认为,如果借条中有约定债权人义务条款,应当制作成相应凭据交由债务人保管。现康先生称该借条尚有其他约定,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现有借条中清楚载明,“于2012年5月31日前无条件全额归还”,这显然与康先生的辩称不符,为此判决康先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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