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3日星期一

中国留学生在澳读工科要花18万澳元 富二代读澳大须证明有财力

C同学海南岛出生,现年23岁,首先在2007年以“571”学生签证来澳读先修班,签证在2010年3月中到期,在同年3月初申请“573”大专教育签证,修读新南威尔士大学工程学士学位课程,移民官在同年4月决定不批,理由是申请人提供的财力证明,是另外他人名字之下的离岸户口,没有证据证明户口提供的款项供申请人取用,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以往从这个来源获得款项。C同学遂在同年5月向移民上诉审裁处要求覆核移民官决定。

此案到审裁处处理时已是2012年1月稍后时间,工程学士学位课程只余23个月,而C同学已缴交3,980澳元学费。所以只需证明有23个月的费用便可;分别是学费121,100元,生活费34,500元及前往广州的机票800元,合共156,400元。

审裁处收到存款的文件:

.中国工商银行日期为2011年1月1日的文件,显示一位P女士自2006年9月有存款26万元人民币。

.中国建设银行2012年1月11日的文件,显示C君在2006年11月存款16万人民币,2006年9月存款8万元人民币。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显示P女士在2012年1月存款分别为2006年9月所存的40万元人民币,2006年11月的19.8万元人民币,及2009年4月所存的15.8万元人民币。

.公证证书证明C同学的父母分别为C君及P女士。

.C同学在2012年1月的一份誓书,宣称由父母提供款项,足够在首36个月之后余下时间在澳洲之使用。

.一份中文的文件,显示C君在2005年1月被委为海南特别通信局副主任。

.一份入息明书,显示C君在2011年有收入118,464元人民币。

审裁处计算这些存款合共为人民币1,098,000元,以目前汇率计算,约为164,768万澳元,足够156,400元的开支。父母为可接受的财力来源。

两间中国银行为可接受的机构,故此判申请人符合“573”签证财力的需求,申请发还给移民部予以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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