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4 证券日报
作为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养老金的制度传统,早在1909年就建立了养老金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澳大利亚进行了养老金制度改革,建立了典型的三支柱模式的现代养老保障体系。澳大利亚在养老金体系建设上所进行的一系列嬗变与革新,堪称养老金体系建设的典范。由于三支柱模式结构合理,保障充分、可持续性良好,自墨尔本世界养老金指数排名以来,始终位居前列。
三支柱体系结构合理
澳大利亚的三支柱模式的现代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国民年金,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旨在防止老年贫困;第二支柱为超级年金,通过雇主强制,个人自愿的方式筹集费用,旨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第三支柱是个人退休账户,个人自愿参与,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旨在进一步增强老年生活保障力度。
澳大利亚第一支柱养老金是国民年金制度,始建于1909年,经过10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澳大利亚老年人的基础收入来源。国民年金通过收入所得税筹集,从国家财政中拨付,实行现收现付制。法律规定达到国民年金领取年龄的澳大利亚公民都有申请国民年金的权利,但是必须通过收入和资产评估。评估的结果是,对于经济较好的富裕阶层,国家不给予养老保障,而通过超级年金和个人退休账户养老;对于收入较低的中下阶层,国家则给予较大的保障力度。
第二支柱养老金是超级年金,是澳政府国民年金之外建立的养老保险金。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覆盖了澳大利亚绝大部分工作人口,近期的数据显示95%的雇员参加了超级年金制度。超级年金基金市场化运作,投资回报比较稳健。超级年金基金由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批准的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再委托基金公司投资运营(信托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可为同一家机构),可投资国债、基金、房地产、本国股市和海外股市等。观察近10年超级年金基金投资回报率,可以发现总体上超级年金基金可以获得4.4%的投资收益。
澳大利亚资本市场发育成熟,金融工具多样。因此超级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还在国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此外,股票是澳大利亚超级年金投资首要选择。超级年金监管机构主要有三个:审慎监管局、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税务总局。这三个部门既职责明确又相互配合,组成了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基金的监管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转。
个人退休账户(IRA)是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的第三支柱,其目的在于使人们更多地依靠自身力量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因此政府实施税收优惠。个人退休账户基金投资监管与超级年金基本类似,遵守超级年金相关投资管理法规法律。个人退休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雇主为雇员缴费中超出缴费工资9%的部分;第二是雇员用税后收入额外缴费到职业养老金基金账户中的那部分。所有进入基金中的缴费没有任何区别,都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运行,如管理、投资、领取条件等。
市场化运作确保高福利
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是典型的三支柱体系,各个支柱功能定位合理,政府、雇主、个人三者的责任明晰。第一支柱的国民年金的目标是防止老年人口贫困,促进收入再分配,突出公平性。所需费用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体现的是政府对国民负有最基本养老保障责任。第二支柱的超级年金目标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改善单一支柱的国民年金待遇。在费用筹集上,主要强调雇主责任,因此采取的是雇主强制、雇员自愿、政府税收优惠的筹集方式。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则面向那些较高收入国民,为他们提供更加充足的养老金待遇,国民自愿参加,政府给予税收优惠。
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的第二大特点是全方位税收优惠。对雇主而言,国家对于其为员工缴纳的超级年金缴费给予税前扣除。对雇员而言,无论是超级年金还是个人退休账户缴费,如果在税前缴纳,都能将其收入降至较低所得税税率区间中。单独从超级年金制度来,虽然强制实施,但是澳大利亚政府还是给予了税收优惠:首先是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超级年金免税。另外,超级年金基金投资所得收入按照固定税率15%缴纳,也低于其他投资所得税率。
典型市场化的运作管理体制是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的第三大特点。澳大利亚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超级年金和个人退休账户采取基金积累制,其基金运作管理高度市场化。第一是专业化分工。超级年金受托人通常把基金的管理、投资、咨询、审计等业务外包给专业供给者,通过分工合作提高运作效率。第二是分散化投资。超级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中,只要符合条件的投资公司和经理都可以参与。同时受托人一般都会指定多家投资管理公司,提供多种投资组合,供参加者选择。第三是审慎的政府监管。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运作管理中,政府既不参与基金的具体管理,也不就收益提供任何保证,只提供谨慎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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