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1年12月31日《每日电讯报》报道,澳洲选举委员会承认,超过16,000名选民在2010竞争激烈的联邦大选中投票多过一次而未受罚。虽然有数十人投票三次或以上,只有三人被罚。
选委会向参议院的委员会表示,根据记录,很难分辨哪些人违反选举法,如果选民否认控罚,选委会也无可奈何。
在澳洲选举委员怀疑重复投票的16,189中,5211人否认指控,承认重复投票的1458人中有百分之80是新选民,或者是不明白怎样投票。
7925 人的记录证实是人为错误,很多是因为选民同名,而错误地把名字记录在同名的选民下。
选委会关注55名选民投票三次或以上的事件,不过,警方只同意调查19人,发出三张警告通知,虽然最高刑罚是入狱一年。19人中有十一人否认控罪,其中一人未能联络上。四人承认控罪,但其中一人因为残障而未被警告。
选举专员Ed Killesteyn向参议院的委员会表示,很难证实有关罪名,因为如果选民否认控罪,不能提出真实的证据和犯罪动机。由于部份席位只因数票而决定胜负,很多人呼吁立法,要求选民在投票时出示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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