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4日星期二

澳最大律所:力拓案中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据2009年7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虽然澳大利亚和中国对国家机密的法律定义非常不同,但是胡士泰在中国境内的行为必须参照中国法律。”澳大利亚最大的律师事务所Minter Ellison驻墨尔本律师告诉本报记者。

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胡士泰及力拓其他三名中方员工因涉嫌为境外刺探和窃取中国国家秘密,已于7月5日晚被中国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据法新社报道,7月10日,澳大利亚外交部长Stephen Smith表示,“中国对于国家机密有自己的法律,显然中国对国家机密的定义远比澳大利亚宽泛。”同时Smith补充道,“坦白说,对于澳大利亚这样的国家很难理解间谍罪或者国家机密和商业谈判之间的联系。”

对于Stephen Smith的疑问,该Minter Ellison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报记者举了2005年澳大利亚籍毒贩在新加坡被判死刑的例子。

越南裔澳籍男子阮祥文在2002年12月在新加坡过境时被警方查获携带400克海洛因而遭逮捕。根据新加坡法律,走私超过15克以上纯海洛因就可判处死刑。而澳大利亚已经废除死刑,两国对如何判决阮祥文存在差异,但是新加坡检方还是在2005年判处被告绞刑。

“这个例子很清楚地说明,即便中澳两国在国家机密的定义上存在分歧,但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的胡士泰仍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接受审查。”该律师分析。

而随着首钢际贸易工程公司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谭以新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商业犯罪拘留,行业内部人士对胡士泰从事商业贿赂的猜测愈演愈烈。

如果澳大利亚同时依据对胡士泰在中国行贿展开调查,根据2006年中澳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两国应在刑事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澳方可以要求中国提供胡士泰在华行贿的物证、证人等相关信息。

但Minter Ellison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澳大利亚进行海外反腐调查的情况非常少见。但是即便澳大利亚对胡士泰进行海外行贿调查,中方也有权拒绝提供协助。”

根据《中澳司法协助条约》,如果中方“力拓间谍门”案件牵涉国家机密,中方有权拒绝向澳方提供协助。

“胡士泰的情况可能符合这一条。”该律师表示。

而现在胡士泰等人处拘留期,在此期间中国公安机关可以“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而拒绝公开具体罪名。

对于澳洲国内要求中国方面进一步公开力拓案细节信息,该律师坦承,虽然中国政府在力拓案的调查上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可能有限,“但严格按照法律来讲并没有问题。”

胡士泰涉嫌窃取中国国家机密,但是到底是什么机密?怎么窃取的?什么时候窃取的?在采访过程中,Minter Ellison的律师提出一系列疑问。

“现在这些问题都没有解答。在对胡士泰的涉案情况并不清楚的情况下,澳大利亚政府会谨慎选择外交途径。更可能的情况是澳政府会先等待力拓公司和涉案员工的家属聘请律师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案件。”该律师说。

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曾智红向本报记者介绍说,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窃取国家机密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但“窃取国家机密并不是单位犯罪,只是自然人完成的犯罪”。因此如果胡士泰仅涉嫌窃取国家机密, 并不会涉及对力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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