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将免缴学费和杂费

2009年2月3日中国新闻网报道,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如果想要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今后将依法免缴学费和杂费,与大陆居民的子女一样,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来自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近日印发的《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中的主要内容。

新发布《二〇〇八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从中国大陆走向世界各地的新华侨华人总数超过六百万人。这一庞大的人群中,既包括三十年来通过各种途径移居国外的大陆人,也包括随同他们定居海外或者他们在海外所生的子女。

按照国侨办和教育部的规定,华侨子女今后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将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此规定所称的华侨子女,是指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在国内监护人的选择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关于就读材料的提供,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并制定具体办法。

规定要求,接受华侨子女的学校,要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此规定将不适用于回国就读外籍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的华侨子女。而对于外籍华人子女来华接受义务教育的,各省(区、市)可按照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早在二〇〇五年,广州市便已制定政策,免除华侨子女的借读费。随后,上海、东莞等地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保障华侨子女回国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此次国侨办、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出台,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施行,是解决华侨子女受教育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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