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澳大利亚商业移民新计划正式执行 分三项八大类别

据2012年8月15日中国新闻网报道,从7月1日起,澳大利亚商业技术移民新计划正式执行,新推出的企业创新和投资移民的计划,将原有的13个签证类别减少到三个项目八大类别。三大项分别为:商业人才签证(类别132)、临时商业创新和投资签证(类别188)以及永久商业创新和投资签证(类别888)。
  
上述三大项目的签证与以往类似,均要求申请人向商业甄选系统提交意向书,并取得州/地方政府担保,且满足年龄在55岁以下(能给州/地方带来特殊经济效益的申请人得到豁免的除外)。此外,每个类别还有各自不同的财产与投资要求。
  
132 签证类:卓越商业人士组
  
1.公司净资产:要求在过去的四年中的两年,申请人持有40万澳元以上。
  
2.要求在过去四年中的两年,申请人主要企业年营业额超过300万澳元。
  
3.年营业额为40万澳元以上,要求持股30;年营业额为40万澳元以下,要求持股51;上市公司持股10。
  
4.要求申请人合法拥有150万澳元以上净资产,并在被授予本签证后两年之内将该资产转移到澳大利亚。
  
5.申请人持续商业行为的承诺,申请人承诺在政府指定投资期满以后仍持续操作生意或进行投资管理。
  
132签证类:风险投资企业家组
  
该项旨在促进拥有高回报商业理念的移民企业家入境。移民企业家必须通过澳大利亚风险投资协会有限公司的一个成员在风险投资基金里至少集资100万澳元。
  
188 签证类:创新组
  
1.公司净资产,要求在过去的四年中的两年,申请人持有20万澳元以上。
  
2.合计净资产,要求申请人家庭合计拥有80万澳元以上。
  
3.要求过去的四年中申请人的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万澳元以上;年营业额为40万澳元以上,要求申请人持由企业股份30;年营业额为40万澳元以下,要求申请人持由企业股份51;若该企业为上市公司,申请人持企业股份10即可。
  
4.创新技能打分,满足以上要求外申请人还应达到该系统打分65分以上才能递交申请。
  
5.拟在澳经商的商业计划书,申请人承诺在澳投资并维系澳大利亚的企业,并且直接持续的参加该企业的经营管理。
  
188签证类:投资组
  
1.公司净资产:1)要求直接参与管理自己或配偶的投资且投资额达150万澳元以上;2)满足持股要求,即年营业额为40万澳元以上,要求持股30;年营业额为40万澳元以下,要求持股51;上市公司持股10。
  
2.过去的两个财政年里,要求申请人持续拥有合计225万澳元以上净资产。
  
3.应达到创新技能打分系统打分65分以上。
  
4.在签证批下来的时候,申请人需完成政府指定的150万澳元的投资。
  
5.申请人需要有至少三年直接管理企业或投资的经验,且该申请人从未涉及不合法或不被认可的商业行为。
  
6.申请人承诺在政府指定投资期满以后,仍持续操作生意或进行投资管理。
  
188 /888签证类:巨额投资组
  
1.对州/地区政府的政府债券投资、澳大利亚证券投资、投资委员会监管基金下投资澳大利亚的任务或直接投资澳大利亚公司至少500万澳元。
  
2.在澳四年内累计居住满两年。
  
3.该投资必须以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的名义持有,且该投资不能以养老金进行。
  
888 签证类:创新组
  
1.申请人必须是过去188签证的主申请人,并且持有该签证在澳大利亚四年内累计居住满两年。
  
2.申请人与配偶在申请前12个月持续拥有澳大利亚企业净资产在20万澳元以上。
  
3.要求申请人与配偶在申请前12个月持续拥有60万澳元以上。
  
4.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应满足持续雇佣相当于2个全职的员工,员工不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且是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新西兰护照持有者。
  
5.企业营业额及所有权在申请前12个月,申请人应满足:1)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的企业营业额达30澳元;2)申请人持续直接管理企业2年以上;3)申请人满足对企业的持股要求,即年营业额为40万澳元以上,要求持股30;年营业额为40万澳元以下,要求持股51;上市公司持股10;4)澳税务局要求的所有商业报表都已提交并复印,与企业的商业注册号复印件一同认证后附于申请文件之中。
  
6.商业或投资经验,申请人从未涉及不合法或不被认可的商业行为。
  
7.申请人用作申请永居签证的企业,不能是曾经被其他人用作申请永居签证的企业。
  
8.申请人良好遵守澳大利亚法律的记录(如在税收、退休金、劳工和其他商业相关的法律)。
  
888 签证类:投资组
  
1.申请人必须是过去188签证的主申请人,并且持有该签证在澳大利亚四年内累计居住满两年。
  
2.达到四年的指定投资期限,在签证获批之前,申请人(与配偶一同)满足政府指定持续投资4年的期限。
  
3.商业或投资经验,申请人从未涉及不合法或不被认可的商业行为。
  
4.申请人持续商业行为的承诺,申请人承诺在政府指定投资期满以后仍持续操作生意或进行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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