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翻译的这则“失手误杀入侵歹徒 西澳男子被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新闻在本地媒体并不太起眼,但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课题。
记得一位在悉尼的朋友刚搬入悉尼Oatley区,就遭遇街坊几个teenager青少年种族骚扰,不胜其烦,当时就有朋友想以暴制暴,我本人还是不太赞成这种做法,尤其是针对青少年,你一个成年人如果动手很可能就会演绎成“原告”变“被告”的故事。
但是,在治安不靖、遭遇入室盗窃、拦路抢劫等恶性罪案的情况下,是束手待毙,任人宰割,还是奋起反抗,承胜追击?在当时的紧急状况之下,怎样才算正当防卫,怎样又属于防卫过当?在电光石火之间,当事人实在是很难界定和判断啊!
我又想起两三年前判决的一个类似案例来了。当时,悉尼一名越南裔留学生被三名盗贼入室抢劫,但他奋而反抗,用厨房刀刺伤其中一名女贼,结果“原告成被告”,被警方以恶意伤人罪名控上悉尼地方法庭。
案发在2005年6月6日午夜12点45分,31岁的越南裔留学生Phu Huynh正在悉尼Surry Hills区一个flat里温习大学设计课程,他的室友穆罕默德(Mohammed Sultan)去街边公共电话亭打电话,被两男一女三人威胁抢劫,穆罕默德表示身上没钱,现金在屋里。
于是,那三人尾随他入室抢钱。这时,屋内的Phu Huynh奋起反抗,从厨房里操起两把菜刀,向三人砍去。三名劫匪四处逃窜,其中那名17岁女贼躲闪不及,在房屋门前被追上,背部被Phu Huynh扎伤。随后,Phu Huynh继续追到街上,扎伤她的手脚。
控方在另案起诉三名歹徒涉嫌入室抢劫的同时,也检控Phu Huynh防卫过当,恶意伤人。控方表示,Phu Huynh有权在屋内自卫,但在街上继续伤人已经触犯法律。
The Crown concedes that while he was in the unit he was entitled to use a certain degree of force不过,Phu Huynh通过辩护律师拒不承认控罪,声称自己全在屋内进行正当防卫。
还好,最后的审判结果圆满落幕。6月20日,陪审团经合议后在一个小时之内就作出裁决,判定这名越南裔留学生恶意伤人罪名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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