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1年10月24日《星岛日报》报道,联邦移民上诉审裁处今年9月稍后时判案,指出「485」签证第216节,申请签证时须附上良民证等无刑事罪证明,其中在移民法的附表2,规定申请时须证明在申请前的12个月内已向联邦警察申请良民证。
审裁处不能酌情判决,必须按照案例书作出判决。
申请人C君,2009年8月18日电子方式申请「485」技术(临居)签证,移民官延至翌年12月2日决定不批,理由是随申请没有提供在申请前12个月内已向联邦警察申请良民证。
C君于是在同年12月10日向移民上诉审裁处申请,审裁处今年9月才决定开庭,但C君不愿出庭作供,故此审裁处在9月稍后时间判C君上诉失败。
据案情大意,电子申请是在2009年8月18日提交,其中填报在2009年8月17日要求警方进行品格良好检查。
移民部去年5月5日要求C君提供证据已向联邦警察申请良民证,去年6月9日,C君通知移民部,已下载有关证据,包括学历,雅思成绩,护照,技术评估及联邦警察良民证,日期为2010年5月20日发出,移民官在翌日电邮C君,要求提供申请前已向联邦警察申请良民证的证据,但C君不能提供,移民官在同年12月2日决定不批。
C君遂于8日后向移民上诉审裁处申请覆核。C君并且在今年5月底去信审裁处,要求加速排期审理,因为已拖延了两年,而技术移民新制由2011年7月1日起生效,可能影响他的机会。C君并且投诉,因为没有签证,多次见工做会计,都不成功,在澳洲花了三年全日时间上学,完成学业,金钱上仍要靠在中国的家人。
C君并且投诉,已多次向移民部提交良民证,除联邦警察在2010年5月20日发出外,还有新州警队在2009年11月16日发出的国家警察良民证书。
审裁处今年8月18日去信,邀请C君9月13日出庭作供,到时C君未有出庭。当日审裁处曾派人打电话给C君,但C君仍然没有到庭。
审裁处计算何时申请良民证。联邦警察在网址上指明,申请良民证须时15至30日,而C君提供的联邦警察良民证是在2010年5月20日发出的,所以C君是在申请签証后9个月才申请良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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