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0年3月22日中国新闻网援引《星岛日报》报道,一名因串谋绑架小童意图勒索而被判监的华裔男子,在候审期间被另一名候审的疑犯打盲左眼,出狱后控告新州政府疏于职守,要求赔偿。新州最高法院上周判原告人败诉,并且要负责与讼一方的法律费用。
案发2005年7月,当时46岁的原告人在新州银水的大都会收押所及还押中心在探监时间,在探监区内被另一名遭还押的华裔男子打爆左眼眼球,事后要戴假眼。打人的男子因殴打及严重伤人案被扣留,并且已在2005年12月被递解返回中国,所以在此案没有作供。
与讼一方的新州政府承认对原告人有照顾的责任,却否认有违反责任。大法官在判案时指原告一方未能证明如果惩教署能作出某些合理的改动,是可以避免原告人受伤。故此原告未能证明与讼一方有疏忽。故此无须考虑赔偿。
不过,刑事法也有受看管犯人赔偿的特别条款,原告人可以按工人赔偿法,合共可得188,100澳元,作为赔偿非经济的损失。
至于原告人因为右眼也因锥杆体感受器营养不足的先天性缺乏,视力现时只有6/60的视觉,法定失明,要求可得长期照顾的费用,每周28小时,每小时约22元。但法官认为原告人右眼失明,并非左眼被人打爆所致。
原告人要求可得赚钱能力受损的损失,每年6.8万元,至65岁止。原告人由1997年起在澳洲居住,只有两段时间离开过澳洲,作供时声称替中国母公司在澳洲打理分公司,但一直没有在澳洲报入息税,且声称公司的文件在一次火警中丧失或被警方带走,没有退还。在此案聆讯时,母公司一名会计会来澳洲作证,但这名会计没有出庭。
法官对原告人受伤前的收入有怀疑。原告人因串谋绑架一名小童进行勒索,被判刑四年零四个月,不准假释期由2005年3月22日至2007年3月21日届满。原告人在当日获得假释。由假释日到2008年中旬入禀,因眼睛而影响赚钱能力应只属轻微。
法官认为原告人不可信,包括以前的就业,对自己的物业或所租的物业被人开设妓院是否知情,及作供时支吾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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