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墨尔本一些中文媒体就中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部分条款进行了报道,部分华侨对回国居住和定居提出相关疑问。为使广大侨胞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现做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华侨回国居住和定居
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可以自由出入中国国境,并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没有期限限制,其回国权和居住权受到法律保护。
华侨回国定居管理的实质是恢复户籍问题。根据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公民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的规定,华侨出国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华侨如需恢复户籍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并进一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规定
根据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境外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在境内向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从方便华侨回国办理相关定居手续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新法将境内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机关由公安机关调整至侨务部门,不存在法律新设审批规定的情况。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华侨回国定居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关于华侨身份证明的规定
由于华侨出国定居时需要注销户口,致使其无法办理居民身份证,在国内工作、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受到一定影响。为满足华侨在国内工作生活的需要,解决华侨证明身份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
中国驻墨尔本总领馆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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