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到审裁处处理时已是2012年1月稍后时间,工程学士学位课程只余23个月,而C同学已缴交3,980澳元学费。所以只需证明有23个月的费用便可;分别是学费121,100元,生活费34,500元及前往广州的机票800元,合共156,400元。
审裁处收到存款的文件:
.中国工商银行日期为2011年1月1日的文件,显示一位P女士自2006年9月有存款26万元人民币。
.中国建设银行2012年1月11日的文件,显示C君在2006年11月存款16万人民币,2006年9月存款8万元人民币。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显示P女士在2012年1月存款分别为2006年9月所存的40万元人民币,2006年11月的19.8万元人民币,及2009年4月所存的15.8万元人民币。
.公证证书证明C同学的父母分别为C君及P女士。
.C同学在2012年1月的一份誓书,宣称由父母提供款项,足够在首36个月之后余下时间在澳洲之使用。
.一份中文的文件,显示C君在2005年1月被委为海南特别通信局副主任。
.一份入息明书,显示C君在2011年有收入118,464元人民币。
审裁处计算这些存款合共为人民币1,098,000元,以目前汇率计算,约为164,768万澳元,足够156,400元的开支。父母为可接受的财力来源。
两间中国银行为可接受的机构,故此判申请人符合“573”签证财力的需求,申请发还给移民部予以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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