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09年10月20日《星岛日报》报道,一名礁钓遇溺变成植物人的华裔男子,可以让其“饿死”的决定获行政决定审裁处维持不变。
案中事主现年47岁,2005年6月3日在悉尼一处石滩垂钓,被巨浪卷走,被救起时已因脑部缺氧,变成植物人,需用维生器延续性命,24小时需人照顾,进入疗养院。
事主偕妻及儿子在1996年到澳洲,儿子现已20岁。
监护权审裁处颁发财政安排令,容许事主的妻子管理事主的财务,另外又委任公共监护人为事主的监护人,负责作出有关事主住宿及健康需要的决定,包括作出“生命尽头护理决定,包括临终关怀计画决定”,其中公共监护人决定,若事主的胃喉再次阻塞,将不会重驳或予以疏通。这些决定虽获事主的妻儿支持,但却被事主在中国的家人反对。
事主在广东的姪女和姪女婿申请将事主送往广东军区人民解放军医院治理,遭公共监护人反对,遂起诉讼。
事主的姪女及姪女婿隔洋入禀行政决定审裁处,反对公共监护人两项决定,分别为胃喉阻塞而让事主饿死,及拒绝转送中国医治。
事主在中国的家人自从事主遇事,经常来悉尼探望 。在审裁处聆讯时,事主的姪女明显为事主担心,并对公共监护人批准的决定感到不安。
不过,审裁处认为,公共监护人的两项决定,均符合事主至亲亲人的意愿,所以判上诉失败,维持公共监护人的决定。
不过,审裁处接受申请人的要求,在事主危急关头,协助中国的家人办快证赶来悉尼。公共监护人向审裁处表明,会尽力协助,与移民当局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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