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0年2月16日星岛联网报道,这是一宗华裔女公民在中国申请澳洲婴儿补助金的个案;福利部Centrelink反对社会保障上诉审裁处的裁决,向行政上诉审裁处申请覆核,获判得直,改为拒绝华裔女公民的婴儿补助金申请。
申请婴儿补助金的女公民为H小姐,女婴在2006年8月7日在中国出生,五个月后H小姐在2007年1月递纸申请婴儿赏金,但被Centrelink拒绝,理由是不合居留资格,因有规定,要领婴儿补助金,必须为澳洲居留人士,在婴儿出生后的十三个星期内在澳洲居住才有资格。但H小姐一直都在中国与丈夫及夫家的亲人居住。
H小姐上诉,获社会保障上诉审裁处判得直,裁定H小姐已递交有效的申请,提供法例规定所有文件。但Centrelink认为社会保障上诉审裁处出错,没有考虑H小姐是否符合法定的居留规定,于是向行政上诉审裁处申请覆核,案件在去年11月才有判决。
H女因为身在中国,由在悉尼的兄长代表。据纪录,H女2001年6月抵澳,自2009年1月一直没有在澳洲。由2001年6月至2008年12月,在澳洲只有六次,总共118个星期,但在中国则有320个星期。在澳最长的是在2004年和2005年。第一次在澳逗留了17个星期,第二次最长是2004年7月至2005年10月,共65个星期。在澳大多数时间是在墨尔本租屋,与人分租;2007年1、2月及2009年1月的两段时间,留在兄长位于悉尼的三卧室公寓房内,其兄长还预留一房给她,方便她在澳洲时居住。
H女在澳洲时的就业情况,据最近向Centrelink提供的资料,2005年4月至10月在一间公司任全职,而据H女的报税纪录,2006、2007及2008年收入分别为1.1万元,736元及1.6万元不等。其中H女在2008年只在澳洲很短暂居留,怎能赚到1.6万元。H女在澳洲有几个储蓄户口,2005年由中国汇2万元入其中一个澳洲户口,2009年又再汇5万元,目的是要在澳洲买房子,申请房屋贷款在2009年2月获批准。
除此之外,H女的资产只是一台电视机、一张床、多士炉、枕头、CD碟、书籍、电脑及个人物品。H女实际由初时入境的2001年6月至2009年1月,三分一时间在澳洲,余下时间均在中国,生产后的十三个星期内也不在澳洲。
审裁员在判案时指出,居留规定只是审裁处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其他因素如在澳洲只有兄长及其家人、在澳时有限的就业纪录、没有证据证明与澳洲有商业联系,就算想在澳洲置业也未成事。所以判Centrelink上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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