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女婴被政府错误带走 虽想要回却拒上法庭 中国移民夫妇失女儿抚养权

新州政府福利机构把一位女婴从她的中国移民母亲身边强行带走,并违反她的意愿意,把女婴交给一对澳洲出生的父母领养,导致大法官认为这名女婴可能是被“错误地带走”,但仍裁定抚养权属于养父母,因为中国父母拒绝提交要求领回女儿的诉讼案。

这名女婴2005年3月出生,仅在母亲身边度过一天,就被新州社会服务署以医疗方面的理由接过监护权。

新州高级法庭上个月裁定她归领养她的父母抚养,“即使该婴儿可能被错误地强行带走,仅此不足以”把她归还给她的亲生母亲。

法庭文件显示,该女婴由一位中国女移民生下,母亲不会说英语,并被描述为“害怕政府与法庭程序。”

女婴刚出生后,被诊断出患有威胁到生命的脑水肿,她母亲最初同意动手术,给女婴大脑插一条管将嵴髓液导入心脏或腹腔,以使脑压恢复正常,但她稍后不同意做这种手术。

脑水肿是当循流于脑室的脑嵴髓流因通路被出血阻碍而无法顺流,以致液压使得脑守膨胀,压迫到脑部,而引起脑功能障碍。是否应开刀插入导管,医学界仍未有定论。慎重派医生大概暂赞成在一个月内以药物抑制脑嵴髓液的生长,做数次腰椎穿刺抽脑嵴液使脑压下降,令其通道畅通。有部分婴儿即使接受手术后,仍无法避免智障碍的命运,因为脑水肿的起因複杂,光靠抽取嵴髓液并无法完全预防脑部障碍的发生。

法庭在聆讯此桉时获悉,当时医疗小组认为应做插管手术,而且感到“非常难与”婴儿母亲沟通,“不仅仅是因为语言上的问题,而且是因为存在一种严重不信任的态度”。

“她认为不需要立即动手术,医生应等看婴儿的发展情况。”

新州社会服务署随即介入,接管婴儿的监护权,以便能进行手术。

四个月后,女婴获出院,但社会服务署没有把她并还给生母,而是把她交给一对养父母。自那以后,女婴一直由养父母抚养。

法庭获悉,这名女孩现在有各种不同健康问题,包括发育迟缓,但她“正茁壮成长和取得非常好的进步”,并与养父母及养父母领养的另一个儿子关系密切。

这对养父母上个月向纽省高级法庭申请领养她,而自出生第二天被拿走后,生母一直未见过她。
她的生父也是中国移民,英语较妻子好,但他也未见过她。

有关部门告诉法庭,经常给予这对中国夫妇探视他们女儿的机会,但他们必须同意在社会服务署的职员监视之下。这对中国夫妇拒绝接受这些附带条件,理由是政府部门“没有权力”干预他们的生活。

法庭文件还显示,大法官George Palmer曾在多个月期间,努力让女婴的母亲对社会服务署把女婴交给他人领养的计划提出法律挑战。

去年十月,当女孩年满四岁时,大法官安排写信给女孩说广东话的母亲,说她需要“明白正在法庭进行的事情和他们应提交(他们)的诉讼案”。

该信说,法庭“知道你们对理解英语和法庭程序有困难,(但)这一决定对你们的女儿非常重要,因此你们应尽你们的最好努力来帮助法庭作出正确裁决。”

法庭还要求这对中国父母提供他们的关系和收入情况。

但George Palmer大法官最终得出结论:“每一个机会都已给(这对父母)提交诉讼案来要求归还孩子”,但他们拒绝参与这一法庭程序。他因此同意由养父母正式领养这名女婴,但警告女婴的父母仍可能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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