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3日星期六

在澳洲居住一生的非公民罪犯可被驱逐出境


Nystrom: Deported to Sweden.

今天这则“原海洛因瘾君子获得澳洲永居权”的新闻让我想起一年多前一个类似案例,真是同案不同命。

2007年1月2日《The Age》报道,一名出生在国外但27天后即随母亲在澳洲居住了30年的男子,因没有加入澳洲国籍,并犯下一系列罪行,而被澳洲移民部长取消了其永久居留签证,并驱逐出境。

这是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例。究竟这些在澳洲居住了一生但未入澳洲籍的PR和citizen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重大的区别呢?

这名男子名叫Stefan Nystrom,30年前在他母亲怀着孕前往瑞典探亲旅游时在瑞典出生,他于1974年1月27日返回澳洲,当时只有27天大,并一直居住至今,从未离开过澳洲,他全家人都是澳洲公民,只有他例外。

因他没有加入澳洲国籍取得澳洲公民权,在他犯下一连串的罪行之后,当时的移民部长Amanda Vanstone认为他不符合永久居民品德测试的要求,取消了他的签证并将他驱逐出境。2006年11月7日,高等法院判决移民部有效行使其法律权力而胜诉,推翻了当年4月份联邦法庭裁决该名男子胜诉的判决。

当时的移民部长Amanda Vanstone

联邦法庭的法官Michael Moore和Roger Gyles联合审理尼斯特荣当时的上诉申请,两大法官一致判决推翻移民部长的决定,并在判决书中尖锐地批评移民部因品德理由而取消签证是不恰当地应用移民法 的行为。联邦法庭当时判决尼斯特荣胜诉,并将他从非法移民拘押中心里释放出来。

但随后移民部长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院判决移民部长胜诉,认为移民部长取消尼斯特荣的签证是有效地行使其法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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