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1日星期一

澳大利亚:导师权力有限难行“性要挟”

据2014年08月10日新华网报道,在澳大利亚,中学教师因与学生发生性关系而受审被判刑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但是大学教师利用手中权力要挟学生的丑闻,却很少听到。
   
去年,悉尼一名中学体育女教师在新南威尔士州受审,她的故事应该算与“师生恋”沾边。女教师的罪名是与一名“身处特殊关照状态的人”发生性关系。根据新州法律,这样的描述指的就是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性关系。
   
事情发生在2006年,当时女教师22岁,年轻漂亮,是校女子橄榄球队的教练。而男学生当年17岁,上中学12年级(相当于中国的高三),是学校男子橄榄球队的队长。法庭记录显示,女教师和男学生曾三次约会,并发生关系。男学生承认喜欢漂亮的女教师,女教师也认为男学生比同龄人更成熟。三次约会之后,女教师开始谈论两人应该建立更严肃的关系并且准备要小孩,男学生听了这话吓坏了,告诉女教师两人还是应该保持朋友关系,这让女教师很生气,两人随后断绝了往来。男学生在与女教师发生关系后,曾向好朋友吹嘘。2008年,学校开始调查此事,最终在2013年,女教师出庭受审。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旦涉及到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当事的未成年人是否自愿,问题就已经超出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范畴,而是触动了法律红线,进入了法律领域。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可以被处以最多10年监禁的刑事处罚。
   
进入大学,学生已经成年,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确定怎样的恋爱对象。在这个阶段,学生遇到的问题可能与公司、机构的人一样,更多的是性骚扰,而不是受到导师以分数或找工作为条件的“性要挟”。
   
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王婷说,她注意到国内媒体对厦门大学女学生举报教授“性要挟”的报道。她说,自己来澳大利亚已经15年,不管是做学生,还是当老师,都没有听说过此类事件。有个相似案例是一名女学生举报一名男教师性骚扰和不当言论,该男教师后来遭解聘。
   
王婷说,堪培拉大学的博士生论文是由外部委员会的三名匿名专家根据严格的学术规则来审定的,导师对此过程影响力很小。王婷曾被邀请当博士生论文评委,她曾给过一个学生“不及格”的评分,但并不知道学生的导师是谁。任课教师对研究生某门课不及格的最终评定,须按学校规定由另一位教师审阅评定达成一致方可决定,以保持评分的公正性。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博士生雷希颖也介绍说,澳大利亚大学导师的权力有限,从本科生的作业、考试分数的评定,到博士生录取、考核和最后的毕业,导师都没有绝对的权力。以他就读的国立大学为例,本科生如果对教师评定的分数不满,有权向学院或学校提起申诉,要求教师重审。重新评分后,如果学生仍对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要求学院换一位教师审阅。另一方面,澳大利亚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强,这是因为政府和社会从小就开始帮助学生树立起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在与性有关的问题上。
   
王婷也说,澳大利亚有工作场所反歧视法案和行业规定。根据这些法律和大学相关规定,学生在感到自己受到教师歧视或骚扰时有权举报。由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很强,学校的学生维权办公室和学生会在接到学生投诉后也会大力帮助学生,反倒是教师在与学生打交道时要格外小心,生怕哪一封邮件里哪个词用得不恰当、课上哪一句评论不合适而遭到学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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