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6日星期二

详解:澳大利亚养老体系有特色

据2013年8月6日《光明日报》报道,在讲到澳大利亚的养老政策体系时,人们通常称其有“三部分”“三个层次”或“三个支柱”,即“雇主必须缴纳的养老金”“个人自愿缴纳的养老金”和“政府的退休金”。而实际上不如说是有“两套体制”和一系列“辅助措施”组成,更显得全面而容易解读。

澳大利亚在养老体制的建立上颇有其特色。经过多年的探索,澳大利亚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社会养老体系,既有法律上的保障,也有政策上的引导,并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变化的现实情况进行必要修补和完善,使老有所养既有“基本保障”,又有“保持生活质量”的可能。

在讲到澳大利亚的养老政策体系时,人们通常称其有“三部分”“三个层次”或“三个支柱”,也即“雇主必须缴纳的养老金”“个人自愿缴纳的养老金”和“政府的退休金”。而实际上不如说是有“两套体制”和一系列“辅助措施”组成,更显得全面而容易解读。

所谓“两套体制”,即其一是“政府的退休金”,完全是政府的一种养老福利,用于帮助那些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有“适当的”收入以维持基本生活,是“济贫”性质的一种“基本保障”制度。按相关规定,这种“政府的退休金”适用于到一定年龄的所有澳大利亚人,也即是说,只要达到年龄条件的澳大利亚人都可以申请。

除年龄和居住条件之外,能否享受“政府的退休金”,以及可以享受的等级和具体额度,还取决于其他一系列因素,诸如收入、资产、婚姻、健康、有无需抚养子女等。在发放“政府的退休金”之前,相关机构将对申请者的收入和资产情况做出评估。比如,按家庭情况,分单身老人和夫妇双方两种情况;而在夫妇双方中,又有因健康原因而分居的情况,其等级也有所别;如果收入或资产超过一定水平,就不具备享受领取“政府的退休金”资格。

澳大利亚养老体系中的另一套体制即是“养老金”,也有称之为“超年金”的,事实上是一种“养老存款”。它又分为雇主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证金和个人养老存款两部分。同时,作为一种福利政策,不同企业或政府机构的养老保证金比例也不尽相同。自1992年始,养老保证金成为强制性政策。按现行规定,雇主,无论大小,都必须为其员工缴纳最低相当于其工资9%的养老保证金。2013年澳联邦政府财政预算报告指出,在未来7年中,最低养老保证金的比例将逐步提高到12%。

政府同时采取优惠税率鼓励个人养老存款,并通过不同的税率调节养老金额度。比如,税前存入养老金的收入,无论是雇主缴纳的养老保证金或个人自存,如果没有超出许可额度,其税率为15%;而超出部分则要额外加税31.5%。如果存入养老金的是税后收入,在一定限额内可免税,但超出部分则须缴纳46.5%的税。政府还出台政策帮助中低收入者通过“联合存款”方式增加养老金。

养老金以各种社会性的基金形式运作,已形成一个极其复杂而庞大的产业。据有关数据,澳大利亚目前的养老金总资产已达到约12.3万亿澳元;澳大利亚财政部预测,到2040年,这一数字有望增加到86万亿澳元。尽管如此,澳大利亚政府并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税务局只是分别负责对养老金基金机构、投资和养老金税务等事宜,进行监管。一般情况下,在55岁以前,人们是不可动用养老金的,除非遭遇特别不幸或恶劣的经济困难,并经审核获得批准,否则就要缴纳较高的税。

养老基金机构利用集结到的养老金从事包括股票等各种投资,参与者从中获取红利。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参与一个或多个基金,但享受优惠税率的额度则由其养老金总额来确定。有数据显示,全国从事养老金基金经营的机构达约50万个。一般而言,只要未满70岁,有工作,每月税前收入达到450澳元或以上,就可以加入养老金基金。如果不满18岁,但每周工作30小时以上,也可以参加养老金基金。自谋职业的人在75岁前都可在申请减税获批后加入养老金基金。不工作的孕妇或在家带孩子的母亲,也可由其配偶代为缴纳养老基金。

政府的退休金和养老金之间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比如,在审核退休金资格和额度时,养老金收益也是收入评估中的一个参照因素。根据有关材料,随着养老金制度的逐步成熟,领取政府退休金的人员比重和金额呈下降趋势。目前,约有近一半的老年人领取全额退休金。到2050年,领取全额退休金的老人比重将逐步下到三分之一左右。这不仅将大大减轻人口老龄化对政府财政的压力,还可将政府退休金发放给更多最需要的穷人,对居民收入起到再分配作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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