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标普没谱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标普误导投资者

据2012年11月7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在以后由投资者发起的诉讼中,站在被告席的可能不仅是银行,或还将会有评级机构的身影。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周一裁定,标准普尔公司对荷兰银行一衍生品的评级误导了投资者,标普需要为其评级结果造成的损失负责。

  引发此宗诉讼的是荷兰银行创造的一种“怪异而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固定比例债务债券(CPDO),标普评级服务公司对此债券给出了最高的AAA级评级。2006年,澳大利亚12个地方议会购入了此类债券,6个月之内,CPDO让这12个地方议会亏损了90%的投资,损失共计1600万澳元(约合1660万美元)。

  该案的法官JayneJagot认为,“标普给出的AAA评级具有误导和欺骗成分,向澳大利亚的潜在投资者发布了一些虚假和疏忽的失实陈述。”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标普被荷兰银行钻了空子。荷兰银行雇佣了两名已经离职的标普雇员研究标普的评级模型,从而知道标普给出的AAA级意味着该债券的违约率为0.728%,为了得到这一违约率,荷兰银行向标普提供数据称,全球债务指数(Globoxx)的历史平均波动性为15%,而当时的实际水平为28%或者29%,而此种研究评级公司评级模型以作弊的行为也是次贷危机前,美国债券市场司空见惯的伎俩。

  法官Jagot认为,标普直接采用了荷兰银行提供的全球债务指数是一种渎职行为,因为标普本该自己计算而且这一计算非常容易。此外,判决书显示,标普最终知晓了荷兰银行的这一误导行为,但是没有采取补救行动。

  尽管评级机构被诟病为次贷危机的始作俑者,但之前为危机付出代价的都是发明结构性金融产品的银行,这还是评级机构第一次由于一种金融衍生品而面对庭审。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陈洁指出,评级机构从金融市绸得了更多的利益,他们受益于监管许可,却不像其他金融中介那样,对不正当行为给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信用评级机构将自己定位为金融信息的发布者,将信用评级结果定性为意见而非商品,从而以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主张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风险揭示,表明其实际上在履行社会监督者的角色,承担信用风险预警和稳定金融市场的功能。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占据了99%的评级市场,这样评级机构实际上就拥有了强大的垄断地位。

  同时,由于信用是参与资源配置的资格与手段,信用评级就是对经济主体的信用资本定价,引导市场按评级结果去分配资源。因此,信用评级不是简单的中介服务,而是话语权,是代表社会各界参与对经济主体、甚至政府的信用资本定价与资源分配。垄断地位意味着这种话语权就是决定性的,追究评级机构责任有助于实现评级机构的客观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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