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日星期一

澳华情圣六度结婚赞助三过埠新娘 福建第六任妻子申请来澳探丈夫惹怀疑

据2012年7月2日《星岛日报》报道,G小姐的丈夫C君,1955年12月中国出生,1990年初在中国由一名澳籍马来西亚华侨女子赞助为过埠新郎来澳洲。之前,C君已在中国有妻女。他作供时声称两人因为文化有隔膜,在他有机会赞助在中国女儿来澳洲团聚前,已被「妻子」赶走。C君当时已有永居资格。


按移民部纪录,C君有三次赞助配偶来澳洲的签证申请:1994/95年,1995/97年及2005年。而C君是在1997年入籍。

据C君供称,第一次赞助新娘(即1994/95年),妻子取得永居资格不足一个星期便弃他而去,当时他在中国,到他返澳时才发觉,于是立刻通知移民部,要撤回赞助,但移民部指已太迟。C君称现时仍有法律行动,争回前妻取去的物业。C君提供文件证明,在1995年7月已和L女士离婚。至于第二次及第三次赞助,C君没有提供离婚的文件,而上诉审裁处没有追问。

C君报称和女婿主持一间日本餐厅,并且晚上在油站工作,有自置物业。

G女士在福建一间茶叶公司任经理,有两次来澳洲的纪录,分别是2010年5月至8月,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两次都是以「679」亲人赞助(访客)签证入境,两次均到期离境。

两人的结婚证书显示,两人在2009年2月在厦门结婚。G女士之后申请「679」签证是以探望那个亲人?上诉庭没有质问。至于为何不索性申请过埠新娘签证?G女士电话作供时解释,申请澳洲旅游签证已经这麽困难,所以认为移民部不会批准配偶签证,直至能够证明两人的确像夫妻一样过活。她日后返回中国可能会申请配偶签证。C君补充谓,自己可能回中国退休,所以妻子或毋须申请配偶签证。C君并且表示自己愿意付出按金作为担保妻子六个月后到期会返回中国。

移民上诉审裁处首先考虑的是G女士到期会否返回中国,「679」签证其中一个规定是持证人在澳洲无权申请具体的签证,除非是庇护签证。

G女士和C君已结婚,但G女士迄今仍未申请配偶签证,而又没有证据显示G女士会寻求澳洲庇护。审裁处的结论是G女士如果却以配偶签证申请移民澳洲,将需要先返回中国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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