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8日星期二

海外投資者在澳大利亚购买二手房的相关规定

据2011年10月18日焦点地产网报道,澳洲政府原则上只允许海外投资者购买新建的住宅,包括新的住宅发展项目,含住宅和土地的套装屋等等。
  
为了方便部分有临时居民签证的人(包括 留学生和澳洲公司 聘请的高级行政人员)在澳洲期间的生活,政府允许这些人购买所谓“二手房产”(即与新建住宅相对应而言,曾被他人购买、拥有过或居住过的房产)作自住之用。
  
据澳洲政府规定,海外投资者如果打算在澳洲购买二手房产,必须 先得到澳洲外资审理局的批准。外资审理局对有资格购买“二手房产”的海外投资者的要求如下:
  
1、申请人是获得临时居留权的外籍人士,申请人在向外资审理局提出申请购买“二手房屋”时,所持有的临时居留签证必须至少还有12个月的有效期。申请人购买的住宅必须用作自己的“首要住所” (Principal Place of Residence),而不是作为出租之用,一旦申请人的签证到期,或申请人不再在澳洲居住,房屋必须立即出售。
  
持旅游签证的人士不属于这一类别,这一类别包括年龄在18岁及以上,在澳洲获得大学入读认证的课程超过十二个月的海外留学生,但这一类的申请人购买的房产价值原则上不应超过300,000澳元。
  
2、在澳洲有业务的海外公司,可以为打算在澳洲居住超过12个月的高级行政人员购买住宅居所。海外公司可购买的住宅数量按其在澳洲的业务和资产规模而决定,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套。
  
注意事项
  
如果海外投资者要与业主或开发商鉴定买房合同,而在签合同前未得到外资审理局的批准的,须在合约上注明“已获得海外投资审批为合同生效条件”。若通通过拍卖出售物业,在拍卖前未得到海外投资审批,拍卖后无论成功与否,均应将拍卖结果告知外资审理局,如成交,还要将成交合约副本提交外资审理局。
  
外资审理局的批准文件只针对用于一次特定交易(由项目发展申请的针对整个楼盘的申请除外),如果这个交易正在获得批准的合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内没有完成,批准文件就会失效,再次交易要重新申请。
  
投资者需预留30天的时间给外资审理局处理审批。申请审批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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