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09年12月29日中国新闻网援引《星岛日报》报道,墨尔本一名姓赵的华裔男子,2006年拿电脑去修理,被电脑技师举报其电脑的硬盘内存有儿童色情图象,怀疑是2004年3月11日至2006年10月27日之间下载。
该案件2009年2月在Dandenong地方法庭进行审理,法官以案中电脑的硬盘不能符合四个条件,用来证明被告知悉硬碟存有色情图象为理由,判电脑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由于案中又没有证人,所以将该案撤销。
维州刑事检控专员不服,代表办案的警员上诉,维州最高法院近日发表书面判决,大法官认为原审法官的判决没有错误。
法律规定, 这类证据要作为呈堂证供,必须先符合指定的条件。法庭将会判诉讼费用问题。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